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527號
- 原告
- 鼎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良
- 訴訟代理人
- 謝俊傑律師
- 被告
-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仁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主張:請求確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所載之本票,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不存在等語,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萬3002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萬75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