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29號
- 原告
-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明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209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8,6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