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6號
- 原告
- 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揚
- 原告
- 捷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揚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家和律師
林柏漢律師
莊慶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