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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6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楊嵎琇

原告
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原告
捷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家和律師

林柏漢律師

莊慶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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