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蕭翠玲、王朝昌
-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 被告ISTIYOKO、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31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被 告 ISTIYOKO (優可) 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ISTIYOKO (優可)等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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