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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王朝昌

  • 原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 被告
    ISTIYOKO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31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被 告 ISTIYOKO (優可) 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ISTIYOKO (優可)等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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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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