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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5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正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7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62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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