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54號
- 原告
- 正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盛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7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62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