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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廖純卿

原 告
宏偉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埮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130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6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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