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朱維華
- 原告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60號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韋志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6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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