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78號
- 原告
- 任鳯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陸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埕宇間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補字第407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埕宇間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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