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王怡菁
- 原告任鳯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78號 原 告 任鳯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埕宇間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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