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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1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忠城

聲請人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典
送達代收人
潘明燦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9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145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09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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