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112號
- 聲請人
-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典
- 送達代收人
- 潘明燦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9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145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09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