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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7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中部國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朝坪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華榆 住同上
設台中市○區○○○道○段000巷00號2樓

林銘洲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城優勝美地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4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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