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915號
- 原告
- 彰三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君勇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王貞淇
-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喆學校財團法人臺中
市麗喆國民中小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82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