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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91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鄒豐吉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陳昱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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