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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醫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楊忠城

  • 當事人
    蔡秉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蔡秉瑤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一、原告與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然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630元,且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630元,並補正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所提起訴狀並未說明原告之父親蔡鍾蘇之法定繼承人共有幾人?原告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提出本件請求?且何以僅由原告1人獨自提出本件請求?是否應由蔡鍾蘇之全體法定繼 承人一併提出請求,方屬適法?又依照原告所提出之喪葬服務證明單影本所示,應係由第三人蔡惠琮委託瑞泰生命禮儀公司辦理蔡鍾蘇之喪禮服務;且依照匯款單所示,亦係由蔡惠琮匯款40萬元予菩輝興業社詹德安;依照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使用規費收據,則是記載由第三人蔡宜臻繳款,是由上揭原告所提證據資料觀之,均未見任何有與原告本人相關之情形,是請原告應就上揭事項一併具狀補正說明,並提出書狀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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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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