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262號
- 原告
- 金平
- 被告
- 江元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小字第1262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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