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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2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金平
被告
江元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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