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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478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楊淑君
被告
沅佑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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