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許惠玲、八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莊玉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508號 原 告 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惠玲 訴訟代理人 洪俊龍 被 告 八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5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