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857號
- 原告
- 永帝企業社即陳維濬
- 被告
- 旺多(LILIK TRIYUWANT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小字第185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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