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9號
- 原告
- 陳東興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云柔律師
- 被告
- 洪重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金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返還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815B0000000號證券帳戶內英屬開曼群島商保綠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213股予原告,並協助辦理過戶。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12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