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金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東興、洪重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9號 原 告 陳東興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洪云柔律師 被 告 洪重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金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返還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815B0000000號證 券帳戶內英屬開曼群島商保綠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213 股予原告,並協助辦理過戶。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12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