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萊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杜君晏、張智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994號 原 告 萊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君晏 訴訟代理人 劉志壕 被 告 張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2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