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994號
- 原告
- 萊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君晏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壕
- 被告
- 張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2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小字第1994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2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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