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三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陳東慶、向心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122號 原 告 三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慶 訴訟代理人 林佳奇 被 告 向心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226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