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390號
- 原告
- 泓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倍銘
- 被告
- 周銘鴻(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民國111年6月3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佐,原告起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此當事人能力欠缺情形不能補正,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