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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75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雅郁

原告
柏悅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喨
訴訟代理人
王玉玲
訴訟代理人
徐建國
被告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映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主張契約終止乙節,於10日內提出證據或提出證據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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