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752號
- 原告
- 柏悅特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喨
- 訴訟代理人
- 王玉玲
- 訴訟代理人
- 徐建國
- 被告
-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映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主張契約終止乙節,於10日內提出證據或提出證據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小字第275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主張契約終止乙節,於10日內提出證據或提出證據方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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