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陳雅郁
- 法定代理人林子喨、郭映亞
- 原告柏悅特區管理委員會
- 被告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752號 原 告 柏悅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喨 訴訟代理人 王玉玲 徐建國 被 告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映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主張契約終止乙節,於10日內提出證據或提出證據方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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