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752號
- 原告
- 柏悅特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喨
- 訴訟代理人
- 王玉玲
- 訴訟代理人
- 徐建國
- 被告
-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映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14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