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久全有限公司、謝淑惠、呂景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877號 原 告 久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韓久誠 被 告 呂景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 記 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