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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889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吳蕙玟

原 告
安士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暄甯
代 理 人 張秀燕
被 告
香榭麗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凱慶
訴訟代理人
吳英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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