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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劉正中

上訴人
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安
被上訴人
李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12年6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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