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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16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朱勝為
被告
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7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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