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朱勝為、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164號 原 告 朱勝為 被 告 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民國) 提 示 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付 款 人 票據號碼 1 宇駿裝潢工程行王柏竑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17日 10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豐中分行 KH000000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