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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16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朱勝為
被告
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吳蕙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民國) 提 示 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付 款 人  票據號碼  1 宇駿裝潢工程行王柏竑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17日 10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豐中分行 KH000000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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