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351號
- 原 告
-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達中
- 訴訟代理人
- 張聖怡
- 被 告
- 莫承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2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