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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3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俊杰

原 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訴訟代理人
張聖怡
被 告
莫承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2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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