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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50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晨澄互動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沅樺
被告
施浩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98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260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8日送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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