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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6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怡菁

原告
余宥潔
被告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斗
訴訟代理人
吳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955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3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5日上午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停放於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二段「農田水利署自用住宅新建工地」外的公有停車格內,因被告施工現場的ㄇ型鋼柱傾倒在系爭車輛上,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因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60,440元,又因系爭車輛維修需要代步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二、被告則以:當時僅碰撞系爭車輛右後手把,被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及第2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既過失毀損系爭車輛,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以修復金額作為賠償金額,自屬有據。系爭車輛之零件修理既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依上說明,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系爭車輛送修支出修理費合計60,440元,其中噴漆部分為25,240元、工資13,400元、零件為18,922元等情,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存卷可憑。零件部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369/1000,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9年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5月5日,已使用3年3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費用為4,315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再加計前揭塗裝費用25,240元及工資13,400元,被告應賠償之必要修理費合計為42,955元。被告雖辯稱修繕費用過高,惟並未說明認為修繕費用過高之理由,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資佐證,則其空言修繕費用過高云云,自不足採。至於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維修需要代步車云云,惟無提出事證以證明有何損失。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車輛維修費用42,955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數額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應由兩造依其勝敗比例分擔,即被告負擔430元,餘由原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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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922×0.369=6,98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922-6,982=11,940
第2年折舊值        11,940×0.369=4,40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940-4,406=7,534
第3年折舊值        7,534×0.369=2,78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534-2,780=4,754
第4年折舊值        4,754×0.369×(3/12)=43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754-439=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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