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庭、洪志勳即紅火明爐餐飲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0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洪志勳即紅火明爐餐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64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4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