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000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庭
- 訴訟代理人
- 林晋校
- 被告
- 洪志勳即紅火明爐餐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64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