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0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雯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宗信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