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124號
- 原告
- 榮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莉
- 被告
- 邱兆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後龍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