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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12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雅郁

原告
榮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莉
被告
邱兆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後龍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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