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2號
- 原告
-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憲
- 被告
- 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748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小字第532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748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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