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吳宗憲、吳柏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2號 原 告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被 告 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748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