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64號
- 原告
- 拓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念謙
- 被告
- 林偉強即萬應室商號(獨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3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