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06號
- 原告
-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錫
- 被告
- 聚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興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18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