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79號
- 原告
- 崇悅人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泰
- 訴訟代理人
- 羅涵姿
- 被告
- 暄陽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18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小字第579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18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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