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大城優勝美地管理委員會、林淑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大城優勝美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淑苗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中部國霖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 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