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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63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添喜

上訴人
大城優勝美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淑苗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中部國霖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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