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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9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忠榮

原告
臺灣自來酒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定戰
法定代理人
高憲章
被告
傑斯丹尼餐廳即楊士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8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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