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自來酒有限公司、高憲章、傑斯丹尼餐廳即楊士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920號 原 告 臺灣自來酒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定戰 法定代理人 高憲章 被 告 傑斯丹尼餐廳即楊士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8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