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960號
- 原告
- 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信富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瑞
- 被告
- 富凱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柏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65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小字第96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65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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