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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9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被告
富凱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柏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65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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