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建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佳程企業有限公司、張梓棟、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吳崇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建小字第3號 原 告 佳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梓棟 訴訟代理人 蔡文賢 被 告 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