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建簡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林俊杰
- 法定代理人陳頡宸、陳明輝
- 原告宸實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大師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38號 原 告 宸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頡宸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 告 大師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師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請求支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審理期日,當庭表示欲與原告洽 談和解並確認卷內報價單之真偽,惟迄今尚未收到具狀表示意見,為釐清上述疑義及促成和解,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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