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素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榮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0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0215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3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