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田浚勝即鑫九億工程行、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桂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3號 原 告 田浚勝即鑫九億工程行 被 告 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承攬被告坐落苗栗縣○○市○○○路000 號之「頂樓前後陽台地板施作EPOXY」、「頂樓女兒牆防水 施作」工程(以下合稱系爭工程),工程報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2,500元、32,500元,合計115,000元。嗣原告於 同年7月26日進場施作系爭工程,同年月29日完工,惟屢向 被告請款,被告均不置理。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5,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系爭工程已於111年7月29日完工,有施工完成之照片詳如附件三,而兩造未約定付款期限及何時完工,原告於完工後隔1年始向被告催討款項,期間有發生問題請原告處理,原告 係等到無問題後始向被告請款。被告所提出之簡訊,係屋主和被告間對話,與原告承攬之系爭工程無關。鈞院卷第95-97頁,原告請求何時可以匯款,係原告員工與被告聯繫之過 程。另鈞院卷第99、105、107、113頁,均係原告配偶所傳 訊息,係問被告何時匯款,但原告均未收受款項。鈞院卷第103頁,則係原告員工傳訊息給被告之畫面。而原告係依據 兩造簽訂之2紙工程報價單請款(原證1、2,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741號卷第9-10頁),就積水部分原告在工程保固 事項亦有記載。原告係施作完工後始向被告請求付款。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有委託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但系爭工程並未在期限内完成,且原告施作有瑕疵,致後續應由其他承包商施作之工程無法順利進行,經估算至少損失80萬元,且系爭工程亦未驗收。依原告所提出之施作過程照片,並未全部施作完成,經被告確認主要工程之全區屋頂前後地坪,將近30坪左右不平整致積水,欠缺最基本之防水功能,且女兒牆龜裂非常嚴重,實難謂為已達完工程度。另原告所稱收尾,目前僅有將門檻跟漏水處補上,且施作期間遲逾1年,案場現況與原告提 供予鈞院資料不符。原告既未施工完成,自不得向被告請款。業主後來更換密碼,不讓被告進去,被告始拒絕給付女兒牆與頂樓之工程款,系爭工程施作無問題部分均已經結清。㈡被告主要係與鍾小姐及原告老婆聯繫,鈞院卷第61至113頁係 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另第69頁係表示想要驗收,並不代表被告有認同被告。鈞院卷第95-97頁,原告請求何時可以匯 款,被告未回應係因尚未驗收完成。鈞院卷第103頁訊息「 最快25」是約現場看的時間。被告不認為應該要付款,而答辯狀最後一頁之對話對象係屋主,111年6月15係報價單初期估價日期,係兩造間之報價窗口,原告向被告報價完後即消失半年,未如期施作,故被告始拒絕付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報價單、存證信函及回執、簡訊對話擷圖、工程請款單、工程保固事項表、施工現場照片等件為證(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741號卷第9-13頁;本院卷第53、61-131頁),被告對其有委託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及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等情不為爭執,惟對原告主張被告迄未給付工程款115,000元乙節,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 者為1.系爭工程是否已施作完成?2.原告請求工程款有無理由?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 ,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經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容所示,略以:「(原告):姐。。別忘了今天工程款要轉帳歐。(被告):好的、在忙新&舊 交屋~~。姐。。說好的工程款轉帳類?還沒有看到耶」(本院 卷第69頁);「(原告):那今天可以麻煩您處理一下嗎?…( 被告):偶今天會找空檔整理約定帳號&0831匯~~」(本院卷 第71頁);「(原告):姐,想確定一下中正三路女兒牆部分 工程款您何時要轉帳?(被告):我讓業主簽完,即可。(黃凱駿沒依公司要求的時間給業主簽)」(本院卷第85頁);「(原告):頭份中正三路基本上您要處理的我們都已完成,方便的話可以讓我們先請80%的工程款嗎?剩下的20%待您驗收完再付款。。。地板EPOXY工程款82500、女兒牆防水工程款32500。」(本院卷95頁);「(原告):一、客戶名稱:上和 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二、施工地點:苗栗縣○○市○○○ 路000號。三、保固期限自完工日111年7月29日至114年7月29日。…五、施工項目:頂樓陽台女兒牆內側及地板EPOXY防水施作、另附現場施工前後照片做為附件…內容目前是這樣,有需要什麼補充嗎。(被告):用餐中,晚點看」(本卷卷第99頁);「(原告):我的款項何時可以發放呢。(被告): 破侖、最快25了。(原告):好、麻煩你喔」(本院卷第103頁);「(原告):今天可以幫我匯款了嗎?(被告):偶去手術@@~日期微調。…(原告):你預計何時可以先匯款給我呢。(被 告):下周二左右。(原告)賀喔、萬事拜託」(本院卷第105-107頁);「(原告):請記得匯款唷!」(本院卷第113頁) ,佐以原告提出之現場施工前後照片(本院卷第125-131頁 ),足見原告已完成系爭工程,始向被告請求支付系爭工程款項,並將保固工程事項表以通訊軟體LINE方式傳予被告,此亦有上開保固工程事項表、系爭工程請款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9、117、121、123頁),是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業已完成,堪認屬實。被告雖辯稱原告系爭工程尚未完工,原告施作有瑕疵,且施作期間遲逾1年等語,惟倘原告尚未完工,被告自得請求原告修補瑕疵 或減少價金,而依兩造間之上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所載,被告就系爭工程具有瑕疵乙事隻字未提,幾經原告催討支付工程款,被告並未表示拒絕付款,而係一再藉詞拖延付款日期,又依被告所提蒐證相片等物證(本院卷第147、171-185頁),均無從證明原告施作尚未完成,或施作之系爭工程具有瑕疵等情,且為原告所否認,被告既未能提出充分事證以實其說,其空言抗辯系爭工程未完工或存有瑕疵等語,即與卷內事證不符,難謂有據,自無可採。 ㈢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此觀民法第505條第1、2項規定甚明。準此,除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外 ,定作人僅對於承攬人完成之工作,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27號判決參照)。原告既已完成系爭工程之施作,則其主張被告應依約給付上述2項工程款 合計115,000元(計算式:82,500+32,500=115,000),於法 有據,為有理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兩造就系爭工程款並未約定付款期限,原告就本件工程款之給付,請求被告應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112年7 月27日,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741號卷第25頁)翌日即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15,000元,及自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債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職權酌定諭知被告預供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以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