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桂羚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田浚勝即鑫九億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