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桂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田浚勝即鑫九億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