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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陳雅郁
  • 法定代理人
    陳榮杰

  • 原告
    杰禾工程設計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杰禾工程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宥甫即宏澤消防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5,40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第二審裁判費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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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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