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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劉正中

被告
皇鑽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亮皇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前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被告
鄧忠亮
被告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告
康皓智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琦翔 律師

林家駿 律師

謝孟高 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加納屋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行為需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為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抗辯原告施作之工程未完成或有瑕疵,為原告否認,經依被告聲請銨心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鑑定,該協會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114)銨字第11402526001號函覆被告未繳納初勘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依首揭法條規定,通知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銨心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繳納初勘費5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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