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建簡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劉正中
- 上訴人皇鑽營造有限公司法人、亮皇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孟憲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皇鑽營造有限公司 亮皇建設有限公司 前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鄧忠亮 前列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孟憲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納屋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172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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