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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建簡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劉正中

  • 上訴人
    皇鑽營造有限公司法人亮皇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孟憲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皇鑽營造有限公司 亮皇建設有限公司 前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鄧忠亮 前列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孟憲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納屋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172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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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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