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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小字第19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蘇千棻
被告
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媛婓
訴訟代理人
于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於宣判期日前承辦法官已職務調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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